第八章 招生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六十八條 陜西省招生委員會負責全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第六十九條 各市(區)、縣(區、市)人民政府要成立招生委員會。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兼任。
招生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
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是招生委員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生委員會行使職權,要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干部。
市、縣級招生委員會的職責:
1.執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并向社會公布;
2.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組織實施、紙質檔案建立、信訪以及其他工作;
3.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科研、宣傳和培訓工作;
4.保護考生和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5.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本地區招生考試工作中發生的問題。
6.負責對違規考生、學校、機構等進行處理;配合公安等相關部門對違法考生、學校、機構等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和懲處等工作。
第七十條 高校招生機構、人員配備、工作職責按教育部要求執行。
第九章 招生經費
第七十一條 市(區)、縣(區、市)的招生經費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
第七十二條 所有考生(包括被高職院校分類考試及其他特殊類型招生錄取的考生)必須按規定繳納考試報名費。
第七十三條 對參與報名、體檢、命題、監考、評卷、巡考等工作的招生考試工作人員,應付給相應的勞動報酬。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