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信息公開公示
第六十四條 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各高校、中學必須公開有關招生信息。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公布招生政策、計劃、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愿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高校錄取最低分及最低位次、各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公示享受照顧政策考生的資格及照顧標準、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名單。
各縣級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縣(區、市)、本校享受照顧政策考生的資格、高校提前單獨錄取的考生名單。根據招生類型的不同,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分別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取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內容。
普通高校信息公開公示按照教育部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省教育考試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各縣級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公示的考生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
第六十六條 市、縣兩級招生考試機構、各高校在招生信息公示和考試、錄取期間,必須向社會公布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第六十七條 市、縣兩級招生考試機構、各高校要加強招生信息管理,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