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陜西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2〕1號)及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第二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三條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內容要完整、準確。 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四條 在校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學校負責,應安排專人將考核結果輸入網上報名系統。非在校生的鑒定由其工作單位負責(無工作單位的由考生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并填寫《2022年陜西省高考報名非在校生學籍證明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加蓋考核單位公章;回戶籍所在縣(區、市)報名考生的鑒定由就讀學校負責并填寫《2022年陜西省回戶籍所在縣(區)高考報名考生學籍證明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縣級招生考試機構要指定專人將非在校生和回戶籍所在縣(區、市)報名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鑒定內容輸入網上報名系統。考核表原件留存備查。
第五條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是考生電子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縣級招生考試機構、學校及其他鑒定單位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采取專人負責、據實填寫、嚴格審核等有效措施,確保不出差錯。因工作失誤導致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內容影響考生錄取的,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條 考生有 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尚在處罰期內的。
第三章 體檢和考生檔案
第七條 所有考生均須參加體檢,并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市、縣級招委會要嚴格選擇體檢醫院和選聘體檢工作人員,要對所選聘人員進行認真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要采取切實措施,完善程序,確保無錯檢、漏檢,嚴禁弄虛作假。
體檢結論要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等有關要求,由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填寫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所作的體檢結論無效。體檢表填寫要字跡清楚,數字準確,涂點規范,以保證信息采集準確。實行無紙化體檢的縣(區、市),呈現在體檢表上的信息和數據要規范、準確。體檢結論考生本人要簽字確認。
陜西省人民醫院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體檢的終檢醫院,負責對縣、市級體檢和復檢醫院無法確診的問題做出最終裁定。
第八條 考生檔案包括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
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由省教育考試院建立,內容包括考生報名信息、體檢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高考成績信息、志愿信息、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等內容。
紙質檔案包括學籍檔案和報考材料,其建立、管理及領取辦法按照《陜西省普通高校招生紙質檔案管理辦法》(陜招辦〔2012〕7號)執行。
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考生檔案建立與管理,并對畢業生紙質檔案(或人事檔案)客觀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嚴肅追責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