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陜西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1〕1號)及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第二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三條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內容要完整、準確。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四條 在校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學校負責,應安排專人將考核結果輸入網上報名系統。非在校生的鑒定由其工作單位負責(無工作單位的由考生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并填寫《2021年陜西省高考報名非在校生學籍證明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加蓋考核單位公章;回戶籍所在縣(區)報名考生的鑒定由就讀學校負責并填寫《2021年陜西省回戶籍所在縣(區)高考報名考生學籍證明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縣(區)招生考試機構要指定專人將非在校生和回戶籍所在縣(區)報名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鑒定內容輸入網上報名系統。考核表原件留存備查。
第五條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是考生電子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縣(區)招辦和學校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不出差錯。因工作失誤導致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內容影響考生錄取的,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尚在刑法、處罰期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