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試和評卷
第九條 考試科目設置:文史、藝術(文)類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文科綜合、外語;理工、體育、藝術(理)類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理)、理科綜合、外語。外語分為英語、俄語、日語、德語、法語、西班牙語6個語種,考生可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
第十條 全國統考于6月7日至8日舉行。各科目考試時間如下:
日 期
時 間
科 目
6月7日
上 午
9∶00—11∶30
語 文
下 午
15∶00—17∶00
數 學
6月8日
上 午
9∶00—11∶30
文科綜合
理科綜合
下 午
15∶00—17∶00
外 語
第十一條 2018年我省高考使用教育部考試中心頒布的《2018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大綱》,所有科目使用教育部統一命制的試題。外語科目包含聽力考試,聽力考試在筆試之前進行,其成績計入外語科目總分。高考試卷、答題卡由省招辦印制。
第十二條 市、縣(區)招辦要按照有關要求,為殘疾人報名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對其他突發性臨時傷病考生,各地招辦可在確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提供合理便利條件,協調安排好這些考生參加考試,同時要及時向省招辦書面報告備案。
第十三條 市、縣(區)招辦負責組織考試實施。考點應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確有困難的,經市級招生委員會批準,可在縣城附近設置考點。考點及考場編排確定后因突發情況確需調整考點的,必須報省招辦備案。每個考場安排30名考生,按單人、單桌、單行編排座位。各科類不滿30名考生的尾數考場單獨設置,不得混編考場。參加外語小語種考試的考生在外語科目考試時,必須按照不同語種單獨設置考場。全國統考考點與高職單招考點原則上應分開設置。
第十四條 考試必須在標準化考點舉行。各市、縣(區)要按照標準化考點技術要求,按時做好考場視頻監控使用前的調試、維護和管理工作,確保其在考試期間可以正常、穩定地使用。所有考場、試卷保密室、試卷分發(回收)場所必須納入視頻監控范圍之內,并可實現網上巡查,確保試卷保管和考試期間監控時間不中斷,監控范圍不留死角,監控錄像保存完整。廣播室應安裝攝像頭和拾音器并接入網上巡查系統,外語聽力試音和考試期間全程錄像錄音。所有考點必須安裝、使用無線電信號屏蔽設備,所有考場必須在屏蔽范圍之內。每個考場監考員不得少于2人。每個考點要根據本考點實際安排一定數量的流動監考員。考試期間,視頻監控室要安排與考場數量相匹配的視頻監考員。各考點要安排女監考員負責使用金屬探測儀,在視頻監控下對所有入場考生進行檢測,收繳一切可疑無線電信號接收、發射裝置及其他違禁物品。
各市、縣(區)要對以往違紀高發、考試管理存在隱患的考點加強監督、整改,縣(區)招生委員會要為此類考點選派工作責任心更強、執行紀律更嚴格的監考員,并適當增加監考員的數量。
第十五條 各縣(區)招辦要通過“陜西省國家教育考試綜合管理平臺(試運行)”向省招辦報送本地標準化考點和考試工作人員信息。鼓勵有條件的考點使用平臺對監考員進行現場簽到、身份驗證、考場分配等管理。
第十六條 嚴禁監考員(包括流動監考員)攜帶手機及其他無線通訊設備進入考點;嚴禁主考、副主考及其他工作人員攜帶手機及其他無線通訊設備進入考場、考務辦公室、試卷保管室等工作場所。每科考試前,考點要在專門場所安排專人使用金屬探測儀對所有監考員和擬進入考場等工作場所的工作人員進行檢測。每科考試均應隨機調換監考員。
第十七條 考試結束后,市(區)招辦要在規定時間內將答題卡、備用試卷和備用答題卡以及考場記錄表等材料送交省招辦高考評卷工作站。
第十八條 評卷工作在省招生委員會領導下組織實施,高校有責任承擔評卷工作任務。普通高校招生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公布后,考生可登陸陜西省考試管理中心門戶網站(網址:http://sxsksglzx.jyt.shaanxi.gov.cn)查詢本人成績及各科選擇題作答字符串、非選擇題各題得分。
第十九條 考生如對本人成績有疑問,可登陸陜西省考試管理中心門戶網站,按程序經過身份驗證后提出首次復核,評卷工作組依據考生申請對“考生基本信息、是否考生本人答卷(答題卡)、是否有漏評、小題得分是否漏統、各小題得分合成后是否與提供給考生的成績一致等事項”進行復核;考生如對首次復核結果存有質疑,可提出再次復核申請,由仲裁組進行再次復核,并作出最終認定結論。超出規定事項范圍的申請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 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等應按照教育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各級招辦、各考點、各評卷院校要嚴格執行《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在保密期限內,確保保密事項不丟失、不泄露。
第二十一條 報考外語專業及其他要求外語口試專業的考生,除參加統考外,還必須參加外語口試。口試時間、地點和具體要求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條 報考藝術類、體育類的考生,除參加文化課考試外,還必須參加專業課考試,具體要求按相關文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