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招生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六十一條 陜西省招生委員會負責全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第六十二條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成立招生委員會。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兼任。
招生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
招生辦公室是招生委員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生委員會行使職權,要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干部。
市、縣級招生委員會的職責:
1.執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并向社會公布;
2.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組織實施、紙質檔案建立、信訪以及其他工作;
3.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科研、宣傳和培訓工作;
4.保護考生和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5.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本地區招生考試工作中發生的問題。
6.負責對違規考生、學校、機構等進行處理;配合公安等相關部門對違法考生、學校、機構等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和懲處等工作。
第六十三條 普通高校招生機構、人員配備、工作職責按教育部要求執行。
第九章 招生經費
第六十四條 市、縣(區)的招生經費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
第六十五條 所有考生(包括被高職分類考試招生及其他單獨招生錄取的考生)必須按規定繳納考試報名費。
第六十六條 對參與監考、評卷、巡考等工作的招生考試工作人員,應付給相應的勞動報酬。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制定。
第十章 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六十七條 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的報名、考試、錄取等環節出現的各種違規行為,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務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對于因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要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處理并追責問責。
根據教育部規定,我省組織的省級統考和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保送生、自主招生、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考試招生等類型的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執行。對在這些類型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從嚴進行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應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第六十八條 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解釋不服的,可以向陜西省招辦申請復查;對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陜西省招辦及省教育廳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省招辦或省教育廳的上級機關提出復核。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藝術類專業招生按照《關于做好2019年陜西省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考試招生工作的通知》(陜招辦〔2018〕34號)執行。體育類專業招生按照《關于做好2019年陜西省普通高校體育類專業招生工作的通知》(陜教辦〔2019〕2號)執行。普通高校職業教育單獨招生按照《關于印發〈2019年陜西省普通高校職業教育單獨招生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陜教〔2018〕325號)執行。普通高等職業教育分類考試招生按照《關于做好2019年陜西省普通高等職業教育分類考試招生工作的通知》(陜招辦〔2018〕39號)執行。專項計劃招生按照《關于做好2019年重點高校在陜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工作的通知》(陜試普招〔2019〕3號)執行。軍隊院校、公安院校、免費醫學定向生等有特殊要求的招生類型,其詳細要求另行發文。
第七十條 本辦法未及之考試管理事項,按照《關于印發〈2019年陜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考務管理工作細則〉的通知》(陜試普招〔2019〕5號)要求執行。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如與教育部最新規定有不符之處,陜西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陜西省教育考試院將另行通知。